关于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
关于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机构的登记管理,完善登记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新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申请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向浙估协提交《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浙估协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土地估价机构或分支机构在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经营场所、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变更也参照上述规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前,应先向浙估协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浙估协不予受理。
二○一○年七月九日